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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育技术服务中心

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

为加强对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指导和管理,促进部门勤工助学活动健康、有序开展,切实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,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,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,根据教育部、财政部《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》(教财〔201812号)及学校等有关文件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 机构职责

第一条为学校勤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部门成立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小组(下称指导小组)具体负责及管理。

第二条 指导小组负责统筹、管理、监督和指导部门相关勤工助学活动,并审核及上报勤工助学工作薪酬。

第二章 勤工岗位

第三条 面向对象。符合我校勤工助学条件的所有在校学生。

第四条 性质时段。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,为至少持续一学期以上的长期固定岗位。

第五条 岗位内容。主要协助部门处理值班室日常事务及教室内简单设备故障应急处理,主要职责如下

(一)协助部门值班室处理日常事务,回收整理教辅设备,回答师生相关问题。

(二)协助部门处理教学及活动过程中的突发设备故障。

(三)指导老师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

第六条 报名定岗。

(一)指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学期部门勤工助学具体岗位及时段,在每学期开学前发布相关信息,由学生自主选择报名。

(二)根据学生报名情况汇总整理后,指导小组将在发布排班信息,并从报名学生中筛选各楼小组长,负责本楼日常调换班及考勤工作。

第二章 培训考核

第七条 了解岗位。为了让学生提前了解岗位工作内容,教育技术服务中心的网站放有相关视频,想要加入该勤工岗位的同学可以提前观看了解。

第八条 岗前培训。以指导小组为主,各楼工作人员为辅,每学期上岗前原则上指导小组需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统一培训,各楼工作人员将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专项培训。同时,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,原则上至少要参加一次的统一培训以及一次的专项培训。

第九条 岗位试用。试用期为每学期初前两周,届时将根据试用情况决定是否本学期继续聘用。

第十条 学期考核。每学期末,将由指导小组统一进行一次考核,考核对象为该学期所有勤工助学学生,考试采取自愿参加原则,参与考核合格者将优先考虑该学期的评优。

第三章 推优评先

第十一条 资格条件。

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勤工助学优秀先进个人每学期末评选一次,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者方可参与评选:

(一)遵纪守法,道德高尚,品质优良。

(二)工作认真负责,热爱本职工作,积极进取,工作中 起模范带头作用。

(三)人际关系良好,热心帮助他人,集体荣誉感强。

(四)每学期岗前参加过1次统一培训以及1次的专项培训。

(五)每学期迟到、早退、缺勤累计次数分别不超过4次。

(六)每学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4个月以上,且工时排名前70%以内。

第十二条 推优评先

(一)每学期一次,原则上在教学周最后一至两周启动评选程序。

(二)勤工学生在符合上述出勤等必要推优资格,该学期担任小组长一职的,或主动参加期末考核成绩合格,或综合表现得到老师肯定的勤工学生优先考虑。

(三)综合优先考虑内容及勤工助学学生日常综合表现,经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勤工助学指导中心遴选,推选出初步符合条件的人选。

(四)初步名单将在教育技术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(不少于5天),征询师生意见。

(五)公示确认无异议后,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将举行表彰大会,颁发荣誉证书,同时会将相关情况报给学工部。

第四章 惩罚措施

第十三条 如消极对待岗位工作,在岗过程中不积极配合,经常缺勤早退者,将给予警告处分;警告不听,第二次再犯者,将终止其本学期的勤工岗位工作。

第十四条 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者,部门将取消其荣誉称号;情况严重的,将报给学工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五条 本评选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十六条 本评选办法由教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。

教育技术服务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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